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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客服知识库

水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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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住宅商品房的“商水改民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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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看懂
住公寓的人常问「我明明住人,为什么按商业水价收费」。这篇是「商改住(商水改民水)」的问答口径:谁能改、由谁去办、带什么资料、去哪办、接电怎么答。

Q: 我住的是公寓,我能申请在供水公司交费吗?

  1. 楼栋性质为:商业性质公寓、缴费给物业的

A: 商业性质楼栋供水设施由开发单位自行建设,建设完成后由管理主体进行维护管理,供水企业对商业性质楼栋采取总表供水,水费问题建议咨询缴费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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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俗解读
纯商业性质、水费交给物业的公寓,供水公司只装一个总表到楼栋,里面怎么分摊是物业的事,用户问水费得让他找缴费单位(物业)。
  1. 楼栋性质为:公寓的居民住户

A: 根据《关于推进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的若干意见》(湘建房[2021]176号)及《关于落实《关于推进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长住建发[2022]28号)文件精神,2026年10月21日前,居住在公寓的居民住户,可由管理主体(开发单位、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等)汇总资料统一向供水公司提出水价变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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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俗解读
住在公寓里的居民住户可以申请改成民用水价,但个人不能单独来办,必须由管理主体(开发商、物业或业委会)把整栋楼的资料收齐了统一来提。

Q: 我住的是公寓,要怎么申请改水价呢?

A: 符合湘建房[2021]176号和长住建发[2022]28号文件中的条件且是2026年10月21日前,居住在公寓的居民住户,可由管理主体按楼栋整体汇总住户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书或《商品房购房合同》资料,经供水公司现场核对后,根据住户实际居住情况办理水价变更业务。

Q: 你们说的管理主体是谁?

A: 管理主体(申办单位)是指项目开发单位、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等管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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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俗解读
用户经常问「管理主体是谁」,答:就是项目开发商、物业公司或者业主委员会这类能代表整栋楼出面的单位。

Q: 关于商品房去库存的文件是什么开始实施的?

A: 省文件(湘建房[2021]176号)自2021年10月2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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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俗解读
这项去库存政策是有时间窗口的,2026年10月21日以前才能办,过期就没这个口子了。接电时可以提醒用户抓紧。

Q: 我想咨询一下申请商改住的流程?(先要确定用户住的公寓是住宅性质,不是商用的)

A: 根据《关于推进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的若干意见》(湘建房[2021]176号)及《关于落实《关于推进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长住建发[2022]28号)文件精神,2026年10月21日前,居住在“公寓”的居民住户,可由管理主体按楼栋整体汇总资料统一申办水价变更业务。申办流程:①.资料提交 ②.现场查勘 ③.水价变更 管理主体向供水公司提交申办资料,供水公司根据湘建房[2021]176号及长住建发[2022]28号文件要求,初步审核项目政策执行条件,符合要求的推进现场查勘。项目管理主体组织供水公司对非住宅“公寓”住户的用水实际用途进行现场查勘。对查勘落实确为居住使用的非住宅“公寓”项目的,根据住户实际居住情况,供水公司组织实施水价变更,在管理主体结算总表水量中核定该部分水量生活用水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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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俗解读
整个流程三步走:管理主体先交材料→供水公司初审通过后上门查勘、确认确实是住人的→查实后才给办水价变更,在总表水量里核出居民生活用水那部分按民用价算。

Q: 申请商改住的话,我们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呢?

A: ①.管理主体营业执照或相关证照; ②.经办人授权委托书或介绍信、被委托人身份证;③.住户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书或《商品房购房合同》《商品房购房合同》复印件(带网签编号); ④.《水价变更业务申请表》(该申请表不主动对外提及,该表为管理主体带好资料来白沙路客服大厅申请,客户经理接待了确认资料没问题,才发申请表给申请方。) 注:以上资料复印件加盖管理主体单位公章,同时提供资料电子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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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俗解读
要交的四类材料:管理主体的营业执照、经办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每户的房产证或不动产证或购房合同复印件(要带网签编号)、还有一份水价变更申请表。复印件都要盖管理主体公章,另附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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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俗解读
《水价变更业务申请表》不主动对外提,不要在电话里告诉用户可以直接下载。得先带齐资料到天心区白沙路109号供水大厦客户服务中心,客户经理看过资料没问题才发表。这项业务也只在这里办,不能就近去营业厅。

Q: 我申请商改住的资料已经准备好了,我可以去最近的供水营业厅吗?

A:该项业务需要前往天心区白沙路109号供水大厦客户服务中心去办理。

Q: 我们这里已经申请过商改住了,但是当时我不知道应该怎么办呢?

A: 如有购买房产且实际用于居住的住户,前期因资料提交不完整/上门核实未在家等原因未成功办理的,可由小区管理主体汇总相关资料,向我司申请水价变更业务,符合要求的可办理水价变更。接听提醒:在接听公寓“商改住”相关来电中,如遇到用户提到其他问题坐席无法在线解答的情况,请坐席将用户问题登记清楚报给主班汇总,主班联系李让落实情况,尽量不转单!!注:工单内容请备注关键词【商改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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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俗解读
接电规范:答不上的问题别急着转单,登记清楚交主班汇总、由主班联系李让核实;确实要登记工单的,内容里一定要写上【商改住】这个关键词方便归集。

湘建房〔2021〕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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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的若干意见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及各直管支行: 为有序化解非住宅商品房库存,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 康发展,现就推进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1. 严格控制非住宅商品房用地增量。科学编制非住宅商品 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原则上当年非住宅商品房用地供应计划转 化建筑面积总量不得超过上两个年度平均销售总量。对连续两个 季度非住宅商品房库存去化周期超过 36 个月的市县,除省、市 重点招商项目和物流、加油加气站用地外,暂停新的非住宅商品 房用地挂牌出让。对去化周期在 24-36 个月的市县,当年非住宅 商品房用地供应转化建筑面积不得超过上两个年度平均销售总量 的二分之一。对去化周期在 12-24 个月的市县,对拟出让的非住 宅商品房用地,应适当降低商住配比,保持合理有序的供应。鼓 励探索设置灵活的商住配比方式,对规模较小的商住小区,在保 障生活配套设施的同时,可以适当降低商住配比;对分期实施的 商住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根据上期非住宅商品房销售情况, 报经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调整项目下期商住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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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加快盘活非住宅商品房用地存量。对已出让尚未建设的 非住宅商品房用地,允许按规定转型用于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 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用途的开发建设,在满足 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承载力的前提下,经批准可按“商改 住”进行规划修改,并可适当降低商住配比。 3. 控制非住宅商品房供应。各市州可根据非住宅商品房库 存去化情况,依法合理确定非住宅商品房预售许可工程形象进度 要求,并适时调整。 4. 促进非住宅商品房租售。各市州政府行政事业单位、社 区公共服务机构、自律性组织等需要增加非住宅商品房用房,或 是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的,鼓励在存量非住宅商品房中购买或租赁。 鼓励购买或租赁存量公寓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5. 鼓励非住宅商品房自持。鼓励企业将商业、办公等非住 宅商品房转化为自持物业。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从销售非住宅商 品房向“售租并举”投资模式转变。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成立专 业租赁公司,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开展房屋租赁业务,运 营库存非住宅商品房,盘活资产。 6. 降低非住宅商品房交易成本。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对于 新购或租赁(自持)存量非住宅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可由市县 按政策规定采取购房补贴、租金补贴、降低相关交易费用等方式 予以支持。对于转让非住宅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可适当降低相 关交易费用。具体由各市县按权限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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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降低公寓居民用户使用成本。居住在公寓的居民住户, 符合“一户一表”安装条件和建设标准的,由城市自来水公司、电 网公司、城市燃气公司抄表到户后,用户可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 动产登记证书等证件,申请执行城镇居民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标准。 8.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基础上,非住 宅商品房金融政策坚持分类施策,鼓励银行机构结合中小微创新 企业特点,创新信贷产品,积极支持创新创业主体对非住宅商品 房自持、租赁及运营的信贷需求。 9. 建立监测监管平台。各市州应当建立非住宅商品房市场监 测监管信息系统,密切加强本区域非住宅商品房项目监测监管,实 时公开非住宅商品房供应、销售及库存信息,促进市场供需平衡。 10. 落实属地主体责任。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本地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工作研究,报 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出台有针对性、个性化、可操作的政策措施, 力争用 3 到 5 年时间,推动非住宅商品房库存明显下降,促进房 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本意见自 2021 年 10 月 22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6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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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2021 年 9 月 17 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1年10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