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城区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 长发...
|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城区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 长发改价商〔2016〕918号 |
|---|
CSCR-2017-02001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调整城区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
长发改价商〔2016〕918号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长沙市水业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精神,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湖南省发改委、住建厅、水利厅《关于加快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通过成本监审和召开专家论证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就调整我市城区污水处理费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将城区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为居民用水0.95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1.40元/立方米。
二、我市调整后的城区污水处理费标准从2016年12月31日起执行。污水处理费标准执行自发文之日起第一次抄表仍按原标准执行,第二次抄表时方可执行调整后的标准。
三、城区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后,为保障城市低收入群体生活水平不因污水处理费标准提高而降低,对城镇居民中由民政部门发放最低生活费的家庭继续按照每月每户免收6立方米水费(含自来水水费、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及株树桥引水工程供水价格)的规定执行。
四、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你单位应向用水单位和居民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向社会公告,确保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顺利实施。
五、望城区不纳入此次长沙城区污水处理费调整范围。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