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城区供水价格调整及改革有关事项的...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城区供水价格调整及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解读
为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以“准许成 本加合理收益”为基础,有利于激励提升供水质量、促进节约 用水的价格机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依法履行政府 定价程序,并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长沙市发改委印发《长 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城区供水价格调整及改革有关 事项的通知》(长发改价商〔2024〕52 号) 。现就有关政策解 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及依据
《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湖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 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城镇供水价格监管周期原则上为 3 年, 经测算需要调整供水价格的,应及时调整到位,价格调整幅 度较大的,可以分步调整到位”。长沙市城区现行供水价格由 原长沙市物价局依据长沙供水有限公司 2007-2009 年 3 年平 均成本核定, 自 2012 年 2 月 1 日起实施。执行时间已有 12 年,成本依据发生时间已超过 15 年。十几年来,长沙市城 区供水设计规模、服务区域面积和服务人口成倍增长,供水 企业运营成本逐年增加,供水价格与成本长期倒挂。合理补 偿成本、理顺供水价格符合政策要求,有利于供水行业健康 可持续发展,确保人民群众用水安心、用水放心。
二、政策制定过程
一是组织完成成本监审。2023 年 8 月,长沙市发改委按照市政府主要领导关于启动供水价格调整研究的批示指示, 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 法》于 2023 年 8 月至 2023 年 12 月对长沙供水有限公司 (含 长沙市望城区自来水有限公司,下同) 2020-2022 年度供水 成本实施了定价成本审核并形成成本监审结论。
二是广泛征求多方面意见。2024 年 3 月,长沙市发改委 邀请市人大、市政协、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委网信 办、市直相关部门单位召开了方案征求意见座谈会,各单位 对供水价格调整工作表示支持,对调整方案表示认可,并达 成一致意见。
三是组织召开价格听证会。2024 年 5 月 11 日,长沙市 发改委组织召开了长沙市城区供水价格调整及改革听证会。 22 名听证会参加人对供水价格调整表示同意,对定价听证方 案表示认可与理解,同时提出了意见和建议。会后梳理听证 会参加人发言和建议,并形成听证报告。
四是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2024 年 5 月 29 日,水 价调整改革有关事项报请第 51 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一) 执行区域和时间
执行区域: 由长沙供水有限公司供水的湘江新区、芙蓉 区、天心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的城区供水区域。
执行时间:2024 年 8 月 1 日起长沙供水有限公司第一次 抄表仍按原价格执行,第二次抄表执行调整后的城区供水价 格。
(二) 调整供水价格
长沙市城区终端水价由四部分构成:供水价格、水资源 费、污水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除供水价格以外的三项 费用随水计征,上缴财政和税务部门。此次调整仅对供水价 格进行调整。随水费代收的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生活垃
圾处理费,其征收标准与办法按相关规定执行。
1. 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供水价格由 1.51 元/m3 调整为 1.9 元/m3 。未由长沙供水有限公司抄表到户的合表居民用户 供水价格由 1.51 元/m3 调整为
- 19 元/m3。
2. 非居民用水供水价格由 2.37 元/m3 调整为 2.97 元/m3。 执行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供水价格由 1.51 元
/m3 调整为
- 19 元/m3。
3. 特种用水供水价格由 5.64 元/m3 调整为 7.92 元/m3。
(三) 调整用户水价分类
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 水三类。明确:市政用水 (环卫、绿化) 、生态用水、消防 用水由居民生活用水调整为非居民用水;部队生活用水、机 关企事业单位的集体宿舍生活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 水、非营利性托幼机构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 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
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 水价格执行。特种用水主要包括洗车、洗浴、桑拿、足浴、 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用水等。
(四) 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量调整
按照一级阶梯水量满足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二级阶 梯水量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用水需求的原则,具体 标准根据《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 50331) 每人 每天 120\~180 升以及长沙城区居民的实际用水量情况,确 定用水量分级标准。
调整前,以常住人 口 4 人家庭为基数,第一阶梯水量为 0- 15m3/户/月 (含 15m3 ),第二阶梯水量为 15-22m3/户/月 (含 22m3 ) ,第三阶梯水量为超过 22m3/户/月。调整后, 以常住 人 口 5 人家庭为基数,阶梯水价由按月阶梯执行调整为按年 阶梯执行,以年度为周期,用水量在周期之内可累计、可结 转,在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第一阶梯水量为 0-264m3/ 户/年 (含 264m3 ) 、第二阶梯水量为 264-384m3/户/年 (含 384m3 ) 、第三阶梯水量为 384m3/户/年以上。家庭常住人 口 超过 5 人的 (不含 5 人) ,每增加一名常住人 口, 由用户申 报并经供水企业核实确认后,可按实超人数核增各阶梯水量 基数每人每年 48m3。
(五) 非居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 制度
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在供水主管部门实行用水定额管理的基础上,定额(计划)用水量以内部分执行规定的供水价格,超计划、超定额在20%以内的水量供水价格加价50%,超计划、超定额超过20%不足40%的水量供水价格加价100%,超计划、超定额在40%以上的水量供水价格加价150%。
(六) 提高对困难群体的优惠额度对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户和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等困难家庭实施优惠,由原每户每月免收 6m3 水费增加到每 户每月免收 10m3 水费 (含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生活垃 圾处理费)。
(七) 取消二次供水运维费用
根据国家、省相关政策规定,由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管理 的二次加压调蓄供水设施,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成本计入 供水价格,不得另行收费。长沙供水有限公司执行调整后的 城区供水价格时,《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长沙水业 集团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运营维护价格有关问题的复函》(长 发改复〔2020〕402 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