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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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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价相关政策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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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看懂
这篇把长沙水费单上的几笔钱一次讲清楚:自来水价按哪份文件执行,以及随水一起代收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垃圾处理费分别是什么、收多少、依据哪条政策。

水价相关政策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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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行水价与依据**

政策依据:《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城区供水价格调整及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长发改价商〔2024〕52 号)

自2024年8月1日起执行(含长沙市望城区自来水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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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俗解读
现在用的水价是2024年8月1日起的这一版,长沙城区和望城区都按它执行。用户问“水价什么时候调的、按哪个文件”,报这个时间点和长发改价商〔2024〕52号就行。

图片转写文字(OCR,可搜索 / 高亮)
长沙市城区供水价格拟调整表(不含望城) 单位:元/m³ | 水价类型 | 项目 | 供水价格 | | 随水计征费用 | | | | 终端水价 | | | |---|---|---|---|---|---|---|---|---|---|---| | | | 调整前 | 调整后 | 水资源税 | 污水处理费 | 生活垃圾处理费 | 小计 | 调整前 | 调整后 | 调整金额 | | 居民生活用水 | 第一阶梯 | 1.51 | 1.9 | 0.12 | 0.95 | 0.3 | 1.37 | 2.88 | 3.27 | 0.39 | | 居民生活用水 | 第二阶梯 | 2.27 | 2.85 | 0.12 | 0.95 | 0.3 | 1.37 | 3.64 | 4.22 | 0.58 | | 居民生活用水 | 第三阶梯 | 3.02 | 5.7 | 0.12 | 0.95 | 0.3 | 1.37 | 4.39 | 7.07 | 2.68 | | 居民生活用水 | 居民合表用户 | 1.51 | 2.19 | 0.12 | 0.95 | 0.3 | 1.37 | 2.88 | 3.56 | 0.68 | | 非居民用水 | 工业用水 | 2.37 | 2.97 | 0.12 | 1.4 | 0.3 | 1.82 | 4.19 | 4.79 | 0.6 | | 非居民用水 | 行政事业、经营服务用水 | 2.37 | 2.97 | 0.12 | 1.4 | 0.64 | 2.16 | 4.53 | 5.13 | 0.6 | | 非居民用水 | 执行居民生活类水价的非居民用户 | 1.51 | 2.19 | 0.12 | 0.95 | 0.3 | 1.37 | 2.88 | 3.56 | 0.68 | | 特种用水 | | 5.64 | 7.92 | 0.12 | 1.4 | 0.31 | 1.83 | 7.47 | 9.75 | 2.28 |

图片转写文字(OCR,可搜索 / 高亮)
长沙市城区供水价格拟调整表(望城城区) 单位:元/m³ | 水价类型 | 项目 | 供水价格 | | 随水计征费用 | | | | | 终端水价 | | | |---|---|---|---|---|---|---|---|---|---|---|---| | | | 调整前 | 调整后 | 水资源税 | 污水处理费(调整前) | 污水处理费(调整后) | 生活垃圾处理费 | 小计 | 调整前 | 调整后 | 调整金额 | | 居民生活用水 | 第一阶梯 | 1.57 | 1.9 | 0.12 | 0.85 | 0.95 | 0 | 1.07 | 2.54 | 2.97 | 0.43 | | 居民生活用水 | 第二阶梯 | 2.35 | 2.85 | 0.12 | 0.85 | 0.95 | 0 | 1.07 | 3.32 | 3.92 | 0.6 | | 居民生活用水 | 第三阶梯 | 3.14 | 5.7 | 0.12 | 0.85 | 0.95 | 0 | 1.07 | 4.11 | 6.77 | 2.66 | | 居民生活用水 | 居民合表用户 | 1.57 | 2.19 | 0.12 | 0.85 | 0.95 | 0 | 1.07 | 2.54 | 3.26 | 0.72 | | 非居民用水 | 工业用水 | 2.5 | 2.97 | 0.12 | 1.2 | 1.4 | 0 | 1.52 | 3.82 | 4.49 | 0.67 | | 非居民用水 | 行政事业、经营服务用水 | 2.5 | 2.97 | 0.12 | 1.2 | 1.4 | 0 | 1.52 | 3.82 | 4.49 | 0.67 | | 非居民用水 | 执行居民生活类水价的非居民用户 | 1.57 | 2.19 | 0.12 | 0.85 | 0.95 | 0 | 1.07 | 2.54 | 3.26 | 0.72 | | 特种用水 | | 5.8 | 7.92 | 0.12 | 1.2 | 1.4 | 0 | 1.52 | 7.12 | 9.44 | 2.32 |

*政策依据:

1.长沙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区供水价格和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长价房〔2012〕15号文件)

2.~长沙市物价局、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水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城区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长价房〔2014〕3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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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城区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长发改价商〔2016〕918号)、

~长沙市望城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望城区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望发改〔2024〕1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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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污水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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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性质及用途**

污水处理费是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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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俗解读
简单说就是“谁排污谁掏钱”。这笔钱不是水司的收入,专门用来建和运行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泥,不能挪作他用。

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以及污水处理费的代征手续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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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征收范围及方式**

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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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俗解读
污水处理费其实是排水主管部门收的,只是委托供水公司在收水费时顺带一起收,发票上会单独列出来。所以用户觉得“我又没排污为什么交这个钱”,可以解释:这是政府委托代收,不是水司加收的。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与公共供水企业签订代征污水处理费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公共供水企业代征的污水处理费与其水费收入应当分账核算,并及时足额上缴代征的污水处理费,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和挪用。

公共供水企业代征的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征缴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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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征收标准**

居民用水0.95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1.40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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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俗解读
污水处理费的单价:居民每吨0.95元,非居民(单位、经营)每吨1.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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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策依据**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城区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长发改价商〔2016〕9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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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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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性质及用途**

水资源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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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俗解读
水资源费也是政府的钱,全额进财政,专门用于节水、护水和水资源管理,水司只是代为体现在水价里。

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或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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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范围及方式**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包括城市供水企业)和个人,除按《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条和《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不需要申请领取水许可证的情形外,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审批权限负责征收

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城市供水价格中应含水资源费。未含水资源费的应将执行的水资源费标准列入供水价格。城市供水企业的水资源费,由有执收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取水口计量核实后,由供水企业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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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俗解读
水资源费本来是水司从江河取水时向水行政部门交的,政策规定要含在自来水价格里。居民和非居民都是每吨0.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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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征收标准**

居民用水、非居民用水0.12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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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策依据**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8〕79号)、《~湖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湘财税〔2024〕6号、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13〕104号)、

~长沙市物价局、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水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城区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长价房〔2014〕3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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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生活垃圾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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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范围**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城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环节所产生的费用(不包括清扫保洁费用)。凡在长沙市市区(不含望城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长部队、个体经营者、居民(含暂住人口)及其他生活垃圾产生者,均应按规定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居民小区清扫保洁费(含小区到垃圾站的收集费用)不属于生活垃圾处理费。已实行物业服务的居民小区,清扫保洁费在物业服务费中列支,物业服务费不包含生活垃圾处理费;未实行物业服务的居民小区,清扫保洁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标准,向委托清扫保洁的居民或单位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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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俗解读
这是最容易吵的一条:小区里扫地保洁那部分钱走物业费,不在水费里的垃圾处理费中;反过来,物业费里也不该再包含垃圾处理费。两笔钱各管各的,不重复收。

生活垃圾从收集站收集运送到指定的生活垃圾中转或处理场所的费用,包含在生活垃圾处理费中,不得转嫁居民、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生活垃圾产生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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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征收方式**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29号),我市实行生活垃圾处理费计征方式改革试点,生活垃圾处理费采取与水费合并收取的办法,由市城管执法局委托供水部门采用“随水计征”的方式,在收取水费时一并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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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俗解读
垃圾处理费同样是城管部门委托供水公司“随水收”,按用水量算。居民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每吨0.30元,行政事业和经营服务性用水每吨0.64元,特种行业每吨0.31元。注意望城区不在这个征收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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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征收标准**

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0.30元/立方米,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性用水0.64元/立方米,特种行业用水0.31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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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策依据**

长沙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区供水价格和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长价房〔2012〕15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征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长政办发〔2013〕13号)